典润鹤乡员工食堂饮酒后突发脑出血
基本案情
温某系某饲料公司工人。某日,温某下班后到单位食堂吃晚餐,自行饮酒,同桌其他人员吃完饭就离开了。温某又自端酒水到邻桌拼桌吃饭。在餐桌上,同事马某、于某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打架,温某及时劝解,争执得以暂时平息。吃完饭后,各自回到宿舍。不料,马某与于某在宿舍外再次发生争执,温某和同事陈某、茅某纷纷上前劝阻,争执再次平息下来。随后,温某便返回宿舍,并向公司领导作了简要汇报,不久在与于某聊天时突发脑出血倒地。公司随即安医院治疗。温某出院后,一纸诉状将该饲料公司及同事马某、陈某、茅某、于某等人诉至射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饲料公司辩称:1.公司没有侵权或致害行为,公司明确要求下班后禁止喝酒,公司食堂也不提供酒,工人根据自己需要和身体情况,自行选择买酒和饮酒,温某所饮白酒并非公司提供;2.温某脑出血系其自己未控制好情绪,其妻子报警时称温某有高血压,但一直没服药控制,公司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无过错;3.公司已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及时医院治疗。综上,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马某、茅某、陈某均辩称与温某无肢体接触,无劝酒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某辩称,与马某吵架、打架是事实,但温某具体怎么拉架的不清楚了,温某打电话向公司领导汇报结束后,过了一两分钟突然倒地。
裁判结果
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和某饲料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损害,但依法未被认定工伤,原告起诉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对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无充分证据证实白酒是工人个人购买还是饲料公司提供,但根据白酒系存放在公司食堂和晚饭时工人饮酒的普遍性,可以认定饲料公司对下班后有工人饮酒一事是明知的,且至少是默许的,该公司对工人下班后饮酒系实施弹性管理,该弹性管理制度考虑到了工人日常生活习惯,并无明显不当。温某当天自行饮酒,除饲料公司外的四个被告并无劝酒行为,吃饭期间和饭后不久因琐事两次发生吵打,但均被及时制止,两次吵打过程无人受伤,无人与温某发生肢体接触,温某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劝架时情绪激动以及因情绪激动导致诱发脑出血。拉架、劝架事件是在非工作场所内、非工作时间、非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工人下班后,饲料公司与工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属于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事故发生后饲料公司对原告也尽到了紧急救助义务。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认定构成侵权行为有四个要件:(一)行为的违法性;(二)损害事实,既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非财产权利的损害;(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四)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本案中,饲料公司在下班后的饮酒和员工管理上并无缺失,在温某摔倒后也履行了积极的救助义务,马某、陈某、茅某、于某等人对温某无加害行为、对其损伤的发生无过错,故温某的损伤和五个被告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该裁判结果也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原标题:《员工食堂饮酒后突发脑出血,单位是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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