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致人死亡医方担主责,临床用药如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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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10月27日上午,患者周某某(男,67岁)因“上腹痛20余天”医院消化科。查体:血压/80mmHg。入院诊断:1.腹痛原因待查:胃窦溃疡?胃癌?2.反流性食管炎;3.胆囊结石;4.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当日11时24分,医方予5%糖水ml+盐酸法舒地尔注射液60mg静滴,每日一次。次日凌晨4时55分,患者出现剧烈头痛伴呕吐,测血压/90mmHg。随后,患者出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6时55分,查头颅CT平扫示:小脑蚓部出血并破入脑室系统,脑肿胀。8时25分,医方嘱行“脑室钻孔引流术”,患者家属签字同意手术。但医方一直未行手术治疗。年11月5日,患者死亡。

患者家属咨询多位律师均认为官司打不赢,后经推荐找到擅长医疗纠纷代理的张云律师。张云律师研究病历后,认为医方存在违规用药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

鉴定意见

南京市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均鉴定医方违规用药应对患者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结果

经法院判决,医方赔偿患方55.7万元。

维权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药品损害案件,医方在没有适应证的情况下对一消化科患者超剂量违规使用盐酸法舒地尔致其脑出血死亡,给患者本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伤害。患者家属咨询多名律师,均未能发现导致患者死亡的真相。本案代理律师具有临床医学、法医学、卫生事业管理等专业背景和丰富医患纠纷处置经验,发现盐酸法舒地尔注射液药品说明书中适应症只有“改善和预防蛛网膜下腔出血术后的脑血管痉挛及引起的脑缺血症状”,而患者是因上腹痛入院,并没有用药适应症;盐酸法舒地尔注射液常规用法是成人一日2-3次,每次30mg静滴,首位的不良反应是颅内出血(1.63%),而医方一次性就予60mg静滴,剂量加倍必然引起脑出血的风险加大。本案代理律师运用医学专业知识经验揭示了患者脑出血死亡的真相,主要代理意见均被市、省两级医学会专家鉴定组采纳,明确了医方的关键过错及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法院客观、公正审理本案作出正确指引。庭审中,法官问医方出庭辩护的医生,“你们以后还这样用药吗?”,医方回答“不再这样用药了”。

医学专业律师致力于促进医患之间和谐、公平,反对暴力伤医。医学专业律师的代理,既可以帮助患方获得相对公平的赔偿,促进医患公平,又通过鉴定专家客观、科学的鉴定意见及司法权威来纠正医方临床用药错误,对于减少医疗损害、提高临床医疗水平也是非常有益的。

临床教训

盐酸法舒地尔注射液说明书:改善和预防蛛网膜下腔出血术后的脑血管痉挛及引起的脑缺血症状。成人一日2-3次,每次30mg,以50-ml的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注射液稀释后静脉点滴,每次静滴时间为30分钟。本品给药应在蛛网膜下腔出血术后早期开始,连用2周。1.有时会出现颅内出血(1.63%)。2.本品使用时,应密切注意临床症状及CT改变、若发现颅内出血,应立即停药并进行适当处理。《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尊重和平等对待患者,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临床用药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不少见,医务人员应高度重视,如果患者死亡系因医方违规不合理用药所致,医方将面临法律责任。本案中,医方存在违反药品说明书不合理用药造成患者死亡,被法院判决承担主要责任。本例临床教训提醒医务人员在使用药品时,应熟知药品说明书中该药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如果医方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应有超药品说明书的循证医学依据(如教材、指南、专家共识等),参照中国药理学会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风险管理学组制定《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和广东省药学会制定《医疗机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专家共识》,即使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会因用药合理不构成违规。

作者简介:张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医药卫生专业组负责人,江苏省律协医疗法律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医疗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临床医学学士、法医学硕士(研究课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问题研究》获四川省科技厅资助),具有执业医师、卫生事业管理中级资格。医院专职处理医患纠纷及内科临床工作;两次应邀参加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贯彻实施座谈会。

业务领域:医患纠纷中患方维权、医方辩护、医疗风险防范、医药企业法律事务、法医学领域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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