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出血医疗纠纷案例一则

年3月25日10:07患者王某因“右侧肢体偏瘫半小时”医院急诊内科就诊,头颅CT检查提示右基底节区脑出血约15ml,诊断:脑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Rx:醒脑静…卧床…乌拉地尔、氨甲苯酸……联系外科收入院。11:20Bp:/90mmHg,乌拉地尔调至45ml/h。13:30于13:20患者嗜睡,呼之能睁眼,无呕吐,Bp/94mmHg,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2.0mm,对光反射灵敏,双眼球向左凝视,右上肢肌力Ⅰ级,右下肢肌力Ⅳ级,左上下肢肌力查不配合,双巴氏征阴性,颈略抵抗。请二线查看病人,考虑脑出血量增加,加用20%甘露醇以脱水控制颅压。Rx:甘露醇,予下尿管,患者不能耐受,躁动,故拔除。于14:15急救车转外院。外院患者住院病历显示:入院初步诊断:自发性脑内血肿(额颞左),继发性脑室出血,高血压1级极高危组,吸入性肺炎。年3月25日行手术治疗:脑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年5月29日出院诊断:自发性脑内血肿(额颞左),继发性脑室出血,高血压1级极高危组,吸入性肺炎,右肩关节伴脱位,便秘,癫痫。原告认为,医院贻误病情,使其丧失了最佳诊疗时机,身体严重受损,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一)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患者因“右侧肢体偏瘫半小时”于年3月25日10时07分就诊医院,入院后根据该患者本次发病情况、既往史,入院后的临床症状和体征、辅助检查情况(血压、头颅CT),医方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是正确的,入院后给予乌拉地尔降血压及醒脑静、止血药对症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但在随后的病情观察期间,医方对该患者病情发展估计不足,未及时建议患者转院治疗(该院不具备行开颅血肿清除术的条件),也未及时给予脱水降颅压治疗,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加重了患者疾病的进展过程。

(二)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根据该患者在医院及外院的病历中既往史所载:该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病史2年,未规律监测及服用降压药治疗,并有吸烟、饮酒史多年。患者本次发病为自发性脑出血伴高血压3级(极高危),属于急性进展期,疾病诊治过程中存在较高的风险性,预后欠佳,医方在患者入院后虽给予乌拉地尔降血压及醒脑静、止血药对症治疗(上述治疗是符合脑出血及高血压的诊疗规范的),但患者脑出血仍进一步加重,表明患者所患疾病本身较为凶险,故此认为:患者自身疾病的特点及诊治过程中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与该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如上所述:医院在该患者入院后虽给予乌拉地尔降血压及醒脑静、止血药对症治疗,但在随后的病情观察期间,医方对该患者病情发展估计不足,未及时建议患者转院治疗,也未及时给予脱水降颅压治疗,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加重了患者疾病的进展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丧失了获得更好救治效果的机会,与该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医院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错与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具有次要因果关系,故对患者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鉴定意见,判决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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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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