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

汉市社险发〔〕1号

汉中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

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慢性病门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社保中心,各相关单位:

  现将《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

年1月3日

  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慢性病门诊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慢性病门诊患者医疗负担,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慢性病门诊病种范围:1、糖尿病;2、原发性高血压病;3、心脏病;4、慢性活动性肝炎;5、肝硬化(失代偿期);6、多耐药肺结核;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脑血管病恢复期;9、白血病;10、系统性红斑狼疮;11、精神疾病;12、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13、帕金森氏综合征;14、恶性肿瘤晚期(不放疗、化疗);15、慢性肾功能衰竭(不透析);16、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17、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18、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

  第四条慢性病门诊申请。慢性病门诊原则上每年申报两次,集中鉴定。参保人员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确定患有上述病种范围内慢性疾病,且需长期门诊用药治疗的,医院申领并填写《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申请鉴定表》,医院提供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及辅助检查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慢性病门诊实行定点鉴定。社保经办机构医院进行审核鉴定。医院根据《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见附件1),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鉴定结果。对纳入慢性病门诊管理的参保患者,应科学合理地拟定治疗用药方案,规范的书写于鉴定表内。由医院汇总鉴定结果后,于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确定。其中,市本级由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组织;县(区)由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复核确定后,报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复核备案。

  第六条凡通过鉴定核准的,从次月起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其中,6月份审核通过的,从次月起按病种享受半年的限额补助;12月份审核通过的,从次年元月份起按病种享受年度限额补助。未通过的,医院应注明原因,并退回申报资料。参保患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由参保地社保医院进行复核。

  第七条已通过审批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患者,医院领取《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申请鉴定表》,进行病种复核后,统一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可继续享受核准病种的限额补助政策。

  第八条慢性病门诊鉴定核准结果,最长有效期原则上为两年。期限届满30日内,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经办人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备案登记,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

  第九条通过鉴定核准的参保慢性病患者可凭慢性病鉴定表载明的病种和治疗用药方案,选择指定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即时结算。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要依据核准的病种及其治疗用药方案,按照“合理用药、因病施治”的原则,提供门诊检查、就医购药等慢性病门诊的诊疗服务。

  为方便监督管理和结算,经认定核准的参保慢性病患者一年内只能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慢性病患者病情变化时及医院复诊,调整治疗用药方案。

  第十条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等三个病种,因自身情况特殊,仍执行原政策,医院级别比照住院个人负担比例等有关规定,每个季度(三个月)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一次。其余15种门诊慢性病一个自然年度设置一次起付金,标准为元,按60%比例实行分病种限额补助。其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限额内医药费用,定点医药机构先行垫付,按协议约定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一条经鉴定核准的参保慢性病患者在指定的定点医药机构产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本人慢性病治疗用药方案的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补助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60%予以补助,个人支付40%,个人负担部分可以用个人账户资金或者现金支付。超过限额标准的医药费用,由个人承担。

  参保慢性病患者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时,按补助限额最高病种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可申请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三个病种,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经办人携带鉴定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资料,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办理审核手续,本人可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其产生的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个人先行垫付,每季度统一由用人单位将门诊医药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资料,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季度核销。

  第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用药方案和相关规定开具处方,单次就诊处方用量最长不得超过30天。处方上应写明药品的剂型、规格、总量、用法和价格。

  第十四条监督处罚

  (一)参保人员串通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鉴定慢性病未造成损失的,情节轻微给予定点医疗机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暂停定点服务,直至终止其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参保人员通过伪造、编造虚假诊断材料取得的慢性病门诊待遇,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取消,已享受待遇的依规追回,并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慢性病门诊定点医药机构利用虚开或串换药品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已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已结算的费用依法追回,定点医药机构在为参保患者提供诊疗购药服务中出现以药易物、以药易药、违反慢性病门诊用药规定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等规定的,除追回违规医疗费用外,每例扣除违规费用10倍的违约金,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工作要求

  (一)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慢性病门诊相关政策和规范标准,指导参保慢性病患者按政策规定就医购药。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处方医师,必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慢性病门诊管理规定,开具处方或审核外来处方,做到“人与病、病与症、症与药、药与量、量与价”五相符,确保参保慢性病患者诊疗用药科学、合理、安全,

  (二)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药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慢性病门诊患者的处方、结算单连同结算报表、发票等相关资料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三)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药机构应将参保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就医购药等信息,实时传输到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自觉接受监督。

  (四)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慢性病门诊费用的监控与分析,通过与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竞争性谈判,逐步降低诊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加强对慢性病门诊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规范其诊疗行为、经营行为;严格履行服务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相关结算业务,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年1月1日起执行,原慢性病门诊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鉴定标准及用药范围

2.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附件1:

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慢性病门诊鉴定标准及用药范围

一、糖尿病

(一)鉴定标准

有糖尿病典型症状,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或空腹静脉血葡萄糖≥7.0mmol/L,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OGTT试验(口服葡萄糖75g),2小时血糖≥mg/dl(11.1mmol/L)。

2、心脏并发症:经心电图或X片或超声心电图检查异常,并达到心功能不全,心功能达到三级者。

3、肾脏并发症:(1)微量白蛋白尿;(2)血清肌肝>ummol/L。

4、眼底并发症:视网膜病变。

5、神经并发症:(1)有周围神经病变表现的病历证明;(2)经临床及肌电图检查证明肌张力减低或神经传导障碍者。

(二)用药范围

1、西药:胰岛素及其影响血糖的药物(限:胰岛素、口服降糖药);循环系统药物(限:钙拮抗药、β受体阻滞药、作用于α受体的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其它血管舒张药、调血脂类);抗菌药物(有明显感染症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限: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大环内酯类、林可酰胺类、喹诺酮类);辅助用药(羟本磺酸口服常释剂型、维生素B1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维生素B12注射剂、苯妥英钠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卡马西平口服常释剂型、阿米替林口服常释剂型、阿司匹林口服常释剂型、甲钴胺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复方a酮酸口服常释剂型等);

2、中成药:益气养阴剂;

3、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二、脑血管病恢复期

(一)鉴定标准

有急性脑血管病病史,脑血栓形成、脑医院住院治疗,经CT、MRI等辅助检查,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既往患高血压病史,曾因医院住院治疗;

2、眼底或脑脊液检查化验出现异常。CT、MRI检查有脑出血等表现;

3、经过门诊、住院治疗后仍遗留肢体功能障碍者。

4、三偏征:对侧偏瘫、偏身感觉障碍和同向性偏盲、或单瘫,或交叉性感觉运动障碍或四肢瘫,或共济失调、行走不稳。具备其中之一或多项者。

5、失语:智能障碍甚至意识障碍。

6、球麻痹(吞咽困难,构音障碍)。

(二)用药范围

1、神经系统用药物(限:抗癫痫药、脑血管病用药、中枢兴奋药、镇静催眠药、其他类)、循环系统药物(限:调血脂药)、泌尿系统药物(限:利尿药)、抗血小板药、辅助用药(维生素B1口服常释剂型、维生素B6口服常释剂型、叶酸口服常释剂型、维生素B12注射剂、甲钴胺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等);

2、中成药:祛瘀剂;

3、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三、原发性高血压

(一)鉴定标准:

有三年以上高血压病史,收缩压在21.3kpa(mmHg)以上和舒张压在13.5kpa(mmHg)以上,并有下列其中一项者:

1、合并心脏功能损害:X线、心电图或超声波检查有左心室肥大;

2、合并脑并发症:有脑血管意外等住院病史资料,近一年内有CT片及报告单证实脑血管意外,或者有偏瘫的体症以及意识障碍的表现;

3、合并肾功能损害:有肾功能不全病史资料,蛋白尿和血浆肌酐浓度轻度升高,近三月内有血清肌酐>umol/L,尿素氮>mmol/L的检验单。

(二)用药范围

1、西药:循环系统药物(限:钙拮抗药、利尿降压药、β受体阻滞药、作用于α受体的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其它血管舒张药、调血脂药)、血液系统药物(限:抗血小板药)、脑血管病用药;

2、中成药:祛瘀剂,化浊降脂类;

3、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四、多耐药性肺结核

(一)鉴定标准

至少对异烟肼(INH)和利福平(RFP)两种以上药物产生耐药(有相关实验室化验结果),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痰涂片检查阳性;

2、痰涂片检查阴性但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3、肺部病变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者;

4、三次痰涂片检查阴性,胸部影像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和伴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等结核可疑症状;

5、三次痰涂片检查阴性,胸部影像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和PPD实验强阳性;

6、三次痰涂片检查阴性,胸部影像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和结核抗体检查阳性;

7、三次痰涂片检查阴性,胸部影像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和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者;

8、三次痰涂片检查阴性的疑似结核病例,经诊断性治疗或随访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

9、纤维支气管镜检查证实。

(二)用药范围

1、西药:抗菌药物(限:链霉素、抗结核病类、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呼吸系统药物(限:祛痰药、镇咳药)、消化系统药物(限:胃粘膜保护药、硫普罗宁口服常释剂型、葡醛内酯口服常释剂型)、肾上腺皮质激素药、辅助用药;

2、中成药:清肝解毒剂;

3、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五、慢性活动性肝炎

(一)鉴定标准

1、有肝炎医院住院治疗,目前有较明显的肝炎症状,如乏力、食欲差、腹胀、肝区痛等;

2、体征:肝脏肿大,质地中度硬度以上,可有黄疸、蜘蛛痣,肝病面容,肝掌或脾肿大;

3、实验室检查:转氨酶(ACT)反复或持续增高,或有浊度试验长期明显异常,或血浆白蛋白降低,或血浆球蛋白增高,或胆红素长期或反复增高,乙肝三系统异常,丙肝抗体阳性等;

4、肝外器官表现,如关节炎、肾炎、脉管炎、皮疹或干燥综合症。

以上4项中有3项阳性,或2、3两项阳性者,均可诊断为慢性活动性肝炎。

(二)用药范围

1、西药:抗病毒药(限: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肝病辅助治疗药、利胆药、维生素类药、生物反应调节药(限:α干扰素注射剂);

2、中成药:清肝解毒剂;

3、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六、精神疾病

(一)鉴定标准

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及以下任一项的:

1、病程超过1年,医院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仍需服药控制精神症状者;

2、近2年内以精神病为第一诊断,医院住院治疗过,仍需服药控制精神症状者。

(二)用药范围

1、西药:治疗精神障碍药;

2、中成药:理气剂,养心安神类、益气养血安神类、清肝安神类、补肾安神类,清肝解毒剂;

3、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七、系统性红斑狼疮

(一)鉴定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4项或4项以上者:

1、颊部皮疹;

2、盘状红斑;

3、光过敏;

4、口腔溃疡;

5、非侵蚀性关节炎;

6、胸膜炎或(及)心包炎;

7、肾功能异常,蛋白尿、血尿或管型;

8、神经系统异常,抽搐、精神异常;

9、血液系统异常,白细胞减少(</mm3)或淋巴细胞减少(</mm3)或血小板减少(<000/mm3);

10、免疫学异常,狼疮细胞阳性或抗DNA抗体增高或抗SM抗体阳性。

(二)用药范围

1、西药:肾上腺皮质激素、辅助用药(限:环磷酰胺、硫唑嘌呤口服常释剂型、甲氨蝶呤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环孢素口服常释剂型、吗替麦考酚酯口服常释剂型等);

2、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八、肝硬化(失代偿期)

(一)鉴定标准

有病毒性肝炎、血吸虫病、嗜酒、化学药物中毒性肝损害、长期循环障碍、营养不良及自身免疫性疾病等病史半年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同时符合以下2项者:

1、有慢性肝炎临床表现,浮肿、出血、胸腹水形成等;

2、肝功能异常,实验检查及影象学检查符合肝硬化改变。

(二)用药范围

1、西药:抗病毒药(限: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肝病辅助治疗药、利胆药、维生素类药、免疫抑制药(限:硫唑嘌呤口服常释剂型)、循环系统药物(限:β受体阻滞药、作用于α受体的药物、其它血管舒张药)、泌尿系统药物(限:利尿药);

2、中成药:清肝解毒剂;

3、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九、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

(一)鉴定标准

1、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每天),至少6周;

2、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关节肿胀,至少6周;

3、腕、掌指、近指关节肿胀至少6周;

4、对称性关节肿至少6周;

5、有皮下类风湿结节;

6、X线摄片改变,骨质侵蚀或肯定的骨质脱钙;

7、类风湿因子(1:80以上)阳性。

确认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须具备1—4项中其中3项,5—7项中至少必备1项。

(二)用药范围

1、西药: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限:来氟米特口服常释剂型、布洛芬口服常释剂型及缓释控释剂型、双氯芬酸口服常释剂型及缓释控释剂型、塞来昔布口服常释剂型、萘丁美酮口服常释剂型及缓释控释剂型、吲哚美辛口服常释剂型及缓释控释剂型、美洛昔康口服常释剂型、草乌甲素口服常释剂型);辅助用药(如甲氨蝶呤、柳氮磺吡啶口服常释剂型、羟氯喹口服常释剂型、雷公藤多苷口服常释剂型等);消化系统药物(限:胃粘膜保护药);

2、中成药:祛湿剂,祛风除湿剂、散寒除湿剂;

3、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十、心脏病

(一)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

1、鉴定标准

(1)有典型心绞痛、心梗、心律失常等临床表现,近两年内以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为第医院住院治疗,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心电图有心肌缺血证据或冠状动脉造影显示至少有1支冠状动脉有狭窄;经过临床心电图负荷试验、超声心动图、动态心电图、放射性核素检查、心肌酶谱等检查其一项符合冠心病诊断者;

(2)因冠脉狭窄行手术治疗者。

2、用药范围

(1)西药:循环系统药物、抗血小板药物,胃粘膜保护剂;手术治疗者应用氯吡格雷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

(2)中成药:祛瘀剂,行(益)气活血类、养血活血、滋阴活血剂类、化瘀宽胸类、化瘀通脉类、温阳活血剂类;

(3)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鉴定标准

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其他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疾病史,临床表现为慢性咳嗽、咳痰、气短或呼吸困难,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X线胸片:符合肺动脉高压或右室增大的肺心病标准;

(2)心电图:符合肺心病的表现;

(3)肺功能:FEV%和FEV1/FVC70%;

(4)心脏彩超:提示右心室肥厚、扩大,右心房扩大,右肺动脉或肺动脉干扩张。

2、用药范围

(1)西药:抗菌药物(急性加重期应用,限: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林可酰胺类、喹诺酮类)、呼吸系统药物、肾上腺皮质激素类、循环系统药物(限:强心药、钙拮抗药、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泌尿系统药物(限:利尿药)、抗血小板药(限:阿司匹林口服常释剂型);

(2)中成药:化痰、止咳、平喘剂,祛瘀剂;

(3)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三)风湿性心脏病

1、鉴定标准

有风湿性以心脏病病史,医院住院治疗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心电图、X线、心脏B超检查符合风湿性心脏病特征;

(2)心功能3级以上。

2、用药范围

(1)西药:循环系统用药,利尿剂,预防栓塞类药物;

(2)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十一、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一)鉴定标准

医院住院治疗并同时符合以下第1、2、3条者:

1、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减少,淋巴细胞相对增多。

2、骨髓至少1个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降低(如增生活跃,须有巨核细胞明显减少及淋巴细胞相对增多),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增多(有条件者做骨髓活检,显示造血组织减少,脂肪组织增加)。

3、能排除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如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自身抗体介导的全血细胞减少、急性造血功能停滞、骨髓纤维化、急性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等。

(二)用药范围

1、西药: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限:雄激素、抗雄激素及同化激素类)、调节免疫功能药(限:环孢素口服常释剂型)、血液系统药物(限:止血药、升白细胞药、其他药)、肝病辅助治疗药;

2、中成药:养血剂,肿瘤用药,如复方皂矾丸、再造生血片、升血小板胶囊;

3、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十二、慢性肾功能衰竭

(一)鉴定标准

1、具有大量蛋白尿(3.5g/24小时)、低蛋白血症(血清白蛋白30g/L)、重度水肿、高脂血症等临床表现,医院住院治疗的。

2、生化检查:血肌酐大于.8μmol/L、肌酐清除率小于30ml/min。

(二)用药范围

1、西药:循环系统药物(限:强心药、钙拮抗药、β受体阻滞药、作用于α受体的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其它血管舒张药)、泌尿系统药物、消化系统药物(限:碳酸氢钠口服常释剂型)、血液系统药物(限:止血药、抗贫血药、其他药)、辅助用药(限:葡萄糖酸钙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左卡尼汀注射液、骨化三醇、复方氨基酸注射剂(18F、18AA、18AA-I、18AA-II)、脂肪乳(长链、中链及长链复合剂)、复方α酮酸口服常释剂型;

2、中成药:温阳剂,化瘀除湿类、消肿利水类;

3、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4、门诊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十三、帕金森氏综合征

(一)鉴定标准

医院治疗,同时符合以下4项者:

1、有静止性震颤;

2、有肢体强直症状;

3、运动障碍:写字过小症、慌张步态、面具脸、说话不清、吞咽困难;

4、CT:可正常或有不同程度的脑萎缩改变,表现为蛛网膜下腔及脑沟增宽、脑室扩大。

(二)用药范围

1、西药:神经系统用药物(限:抗帕金森病药)、抗变态反应药物(限:苯海拉明口服常释剂型);

2、中成药:祛瘀剂,化瘀宽胸类、化瘀通脉类;

3、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十四、白血病

(一)鉴定标准

医院治疗,符合以下4项者:

1、表现为贫血、出血倾向、发热、骨痛;

2、全身淋巴结肿大,肝脾肿大,晚期皮肤有出血点;

3、外周血象和骨髓象增生活跃至极度活跃,以成熟淋巴细胞增生明显,原幼稚淋巴细胞10%。

(二)用药范围

1、西药:肿瘤化疗,免疫治疗药物(干扰素);

2、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十五、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

医院治疗,有明确的疾病诊断资料

(一)鉴定标准

1、经影像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

2、经手术探查及病理检查确诊为各种恶性肿瘤;

3、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4、部分身体条件不允许或放化疗结束后门诊辅助治疗者。

(二)用药范围

1、西药:抗肿瘤药物,免疫治疗药物,抗微生物药物,镇痛药,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用药,升白药物,抗贫血药,放射性同位素药,其他解毒药。

2、中成药:清热解毒剂,活血消癥,肿瘤用药,消肿散结。

3、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十六、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

(一)鉴定标准

肾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心脏、肝、肺、胰腺等器官移植手术后。

(二)用药范围

门诊长期服用抗排斥药品,包括激素类药品、免疫抑制剂。

附件2:

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慢性病门诊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单位:元)

序号

病种名称

报销限额

序号

病种名称

报销限额

1

糖尿病

9

恶性肿瘤晚期

(不放疗、化疗)

2

原发性高血压

10

慢性活动性肝炎

3

脑血管病恢复期

11

肝硬化

(失代偿期)

4

精神疾病

12

多耐药肺结核

0

5

帕金森综合症

13

系统性红斑

狼疮

0

6

风湿、类风湿

关节炎

14

白血病

10

7

心脏病

15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0

8

慢性肾功能衰竭(不透析)

注: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三个病种仍执行原政策,医院级别比照住院个人负担比例等有关规定,每季度(三个月)报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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