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行癫痫病灶切除术,发生出
一、患方陈述
年8月15日,患者冀某晶医院,入院前患者神志清楚、言语流利。8月26日9:30,医院予患者行显微镜下癫痫病灶切除术,手术过程中大量出血约ml,骨瓣复位,骨板4枚螺钉10枚固定,术后患者昏迷不醒。
17:50,医院于患者行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再次手术出血约ml。术后返回ICU,患者循环不稳定、血压下降,23:11,患者中性粒细胞90.8%。8月27日,患者右侧脑实质、大脑镰、小脑幕及幕上脑室出血较前明显增多。
8月28日,患者脑疝、脑损害重,白细胞19.5Xl09/L,中性粒细胞94.9%,病情整体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医院告知患者家属预后不佳。于8月28日11:00出院,出院诊断为癫痫术后脑出血、硬血、硬膜下血肿、脑疝、中枢性呼吸衰竭等,患者于出院当日晚上死亡。
二、患方观点
1、医院在术前没有完善血小板功能检查,造成术中出血止血困难、术中大量出血;
2、患者术中大量出血,手术记录记载止血困难,在没有确定止血的情况下,盲目进行骨瓣复位、接骨板螺钉固定,出血未止,颅内压迅速增加,导致患者直接发生脑疝,造成患者死亡;
3、患者大量出血后,血小板消耗量大,医院未能及时补充血小板,未能有效调节凝血功能,造成患者出血、脑疝而死亡;
4、患者术后即出现了明显的感染症状,医院未能及时进行血培养明确感染病菌及对应的敏感抗生素,患者感染进一步加重,加重了患者病情,导致患者的死亡。
三、被告辩称
医方诊疗行为符合原则规范,非医方操作不当,属于手术无法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医院表述患者有先天脑血管畸形,考虑这也是出血原因之一,现已经过鉴定,医方对患者表示惋惜,愿意以20%的比例予以补偿。
四、鉴定意见
x总医院的诊疗过错属次要至同等责任,参与度范围为20%-40%至40%-60%。
五、庭审意见
原告计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二原告出具的医疗费票据显示,部分医疗费已经报销,故仅自费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患者冀某晶系农业户籍,二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冀某晶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故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原告主张冀某晶住院期间,由家属进行护理,但就此未提供任何证据,该费用本院不予采信。上述本院采信的费用,将依据40%的赔偿比例予以核算。现冀某晶已死亡,二原告作为近亲属有权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据鉴定意见及本案性质酌情确定。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决,被告x总医院赔偿.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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