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观点脑出血患者术后护理失当致患者
案件概要
患者,女,26岁,主因“突发意识障碍2小时”于年7月14日4时45医院就诊,经急诊收住神经外科。入院诊断:脑出血(左丘脑出血并破入脑室)。入院后行双侧脑室外引流术,术后转入重症病房监护治疗。年7月16日4时03分患者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5时50分宣布临床死亡。
患者死亡后,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护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但医院认为自己的诊疗行为并无不当,符合诊疗规范和诊疗常规,患者的死亡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患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患者家属起诉到法院,法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参与度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年4月某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认为,医方对患者的诊断明确,具有明确的手术指征,处理方式得当。但年7月16日凌晨患者病情出现急剧变化,医方的重症记录未能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病情变化的演变过程;同时按照重症护理常规,医方有违反护理常规的事实(巡视时间、监测指标等),存在过错。鉴定结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半量因素。
人民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医院对原告患者亲属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75元。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有损害后果、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判定其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过错行为。
本案中,患者左丘脑出血并破入脑室,行双侧脑室外引流术后入重症病房监护治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这一阶段对患者诊断明确,处理方式得当,并不存在过错。但当7月16日凌晨患者病情出现急剧变化的时候,医方的医疗行为却出现了明显的过错,一方面,医方的重症记录记录不完整,未能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患者病情变化的演变过程;另一方面,护理人员也没有按照重症护理常规对一级护理的患者每30分钟巡视一次,特别是在巡视过程中没有对按规定的监测指标进行记录。上述两方面均违反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诊疗护理规范,属于明显的医疗过错。而对于患者而言,正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使其丧失了有可能进行抢救的最佳时机,最终不治身亡。
本案对于临床医务人员的警示意义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于危重病人的密切观察应始终如一,不能因患者手术顺利、术后病情平稳而有所松懈;二是所有诊疗、护理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诊疗、护理规范,这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避免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秘诀”。
(本文刊载于《天使风采》年底1期)
作者:何宁,女,医学博士,法学硕士,天津中医药大学教授,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医药法律事务部主任。
作者何宁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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