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律师李海合同中ldquo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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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能否与损失赔偿金一并适用,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二者并不矛盾。

因此,我国合同法并未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并用,违约金请求权和损失赔偿请求权是两个独立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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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条款的,可以确认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合同中的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不因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而不能适用;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可以确认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之外,再行主张损失赔偿的,应当视当事人能否举证证明其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及约定损失赔偿的数额,确定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号:()民一终字第6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年第4辑(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

评论

本案涉及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与其他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及适用问题。

首先,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能否并用的问题。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一般均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钱或支付金钱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租赁合同属于当事人既约定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毁约时应支付违约金万元,又约定了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经济损失0万元,即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数额。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因此违约金是一种预定损害赔偿,其与约定损失赔偿性质并无不同,因此不应同时适用。也有观点认为,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并未禁止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同时约定,因此应当允许。

本案二审判决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之间虽然具有相似性,但也存在差异:违约金的约定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之价值,而约定损失赔偿仅是为违约行为发生后方便计算损失赔偿数额,不具有明确的担保合同履行之意义;违约金的支付理论上仅需存在违约行为即可,而约定损失赔偿由于其本质仍是一种损失赔偿,因此应以存在损失为前提条件,虽然这个损失的具体大小和数额无需当事人证明。此外,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该这样理解,如果当事人没有请求增加违约金而违约金低于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在违约金之外另行主张赔偿损失,只要其所受赔偿的总数不超过其实际损失即可,即法律确立的违约损失全部赔偿原则,不必拘泥于赔偿的名目,而仅需   李海医疗事故律师团,首创山西医疗损害咨询工作室,深谙医疗纠纷的症结所在。现有医疗律师团队大部分为毕业于医学院校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律师,其中,法医学硕士两名,法医学博士一名,临床学博士一名,同时,律师团拥有省外专业咨询医学顾问团队,(涉及产妇科学、儿科学、骨科等医疗纠纷频发领域),省外专业咨询医学顾医院科室教授、副教授及部分省外资深法医评估专家组成。李海医疗事故律师团通过医师、律师和法医评估专家的有力组合,精准分析案情,致力于构建医患关系沟通平台,引导患者理性维权,保持诉讼途径畅通,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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