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出血在不能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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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诊断为脑出血是因炮震引起的事故伤害导致的,还是自身原因突发疾病,在人社局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情况下,是否被认定为工伤?

杨某玲丈夫范某贤系某煤矿厂的职工。

年4月25日晚,范某贤在煤矿厂井下工作期间突发昏迷,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诊断为脑出血,并于年4月28日16时13分出院,又于当日22时47医院,4月29日10时出院,之后又于当日10时30医院,经救治无效于年5月3日10时20分死亡。死亡诊断为:1。脑出血术后;2.肺内感染。

年6月16日,杨某玲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年9月3日,市人社局作出人社伤险不认决字[]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范某贤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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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诊断为脑出血是因炮震引起的事故伤害导致的,还是自身原因突发疾病,在人社局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情况下,是否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为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争议的实质是市人社局作出的人社伤险不认决字[]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本案中,范某贤在井下作业时突发昏迷,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但范某贤被诊断为脑出血是因炮震引起的事故伤害导致的,还是自身原因突发疾病,市人社局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医院、医院的病例等证据,认为范某贤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外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人社伤险不认决字[]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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