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工伤,到48小时就得放弃治疗
近日有媒体报道,四川省乐山市草堂高中的职工杜文良今年9月在学校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医院抢救无效去世。家属在料理完后事之后,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了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在11月16号,杜先生的家属收到了乐山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杜先生的抢救时间超过了规定的48小时。家属不解,为何抢救的时间超过了8小时就不被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杜文良的女儿告诉记者,今年59岁的父亲去世前在乐山草堂高中已经工作了30年,此前一直负责管理学校食堂,如果不出意外明年父亲就将可以退休。但今年9月23日傍晚,杜文良在带领工人收拾餐桌时,突然昏迷。
“杜女士:据他的同事说,当时就全身冒汗就倒地了,就有呕吐的现象,当时他同事看到情况比较严重之后马上就打急救,到了以后当场就给他上了呼吸机,就送医院。
医院诊断,杜文良突发脑溢血,虽然经过56个小时的抢救,但是依然没有挽回他的生命。
“杜女士:医院照CT初步诊断是小脑和脑干出血,出血量比较严重,晚上8点钟医院继续抢救。23日6点钟吗,到他走的那一天26号早晨5点钟,算下来就是56个小时左右,医院算的话时间可能就50小时多一些。
杜女士说,在料理完父亲后事之后,10月8日,她将准备好的材料交到了乐山市人社局,为父亲申请工伤认定。
“杜女士:学校当时在追悼会上也致辞了,学校校长吗他也说我父亲是因公殉职,后来说要走那个流程,然后我们在国庆期间就开始准备材料,配合学校吗。8号上班第一天我们就把这个材料提交上去了。
近日,杜女士收到了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杜文良的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杜女士不理解,难道因为要认定工伤,就要求家属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吗。
“杜女士:他那个认定结论说该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然后有一个括号,或患职业病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就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就不予以工伤认定,主要就是那个48小时。
杜女士说,下一步会考虑向乐山市人社局的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不排除今后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的可能。
“杜女士:可能先行政复议吧,因为他这个认定书上写了有一个授权吗,就是如果对这个决定不服的话,可以在60天内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者是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我们决定先走这一条,如果不行的话我们再起诉。
根据国务院最新修订的,年1月1号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近年来,因为这一“工伤48小时”时限所引发的争议不断,甚至也有因抢救超过48小时被不予认定工伤后,家属起诉人社部门最终胜诉的案例。
年,某公司员工郭某在工作期间,突然休克晕倒在工作岗位上,送医院抢救,随后在48小时内被诊断为脑死亡,医生告知无抢救价值,经过医生的多次解释,家属才放弃要求医生继续采取措施。
尽管医生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临床死亡时间已经超过48小时,但郭某脑死亡发生在48小时内。这种情况下,广州市中级法院依旧认为在本案中,郭某突发疾病在48小时经过抢救已被诊断为脑死,无手术及转院治疗的价值,而广州市人社局仅以郭某《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临床死亡时间距离发病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不认定郭某的死亡为工伤,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符,因此法院判令广州市人社局对郭某的死亡作出工伤认定。
也有经有关部门调解,虽未认定工伤,但得到补偿。
年4月1日,在浙江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工作的翟某在上班时突然晕倒,立即被送医院救治,经家属要求,于医院,被诊断为“原发性脑干出血、应激性胃溃疡、高血压和中枢性呼吸衰竭”。4月30日,翟终因救治无效死亡,共花医药费等5万元。
翟某病故后,家属先后向该公司、临海市及台州市有关部门申请工伤、上访诉求,得到的答复均是:翟某病亡这种情况按目前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构不成工伤,所以要求按工伤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由台州市信访局牵头,协调政法、人劳社保、大洋街道等部门,在大洋司法所调解下,当事双方终于自愿达成协议:对翟某病亡不属于工伤的事实均无异议,公司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经济损失补助费、家庭经济困难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5万元,医院的1.9万元医疗费和停尸费用等均由公司承担,翟某妻子自愿放弃诉讼、仲裁等相关权利。
那么对于杜文良在56个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是否就一定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呢?
昨天下午记者多方联系乐山市人社局方面,审批科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杜文良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的。
“人社局:认定书上都说的很清楚了吗,《工伤保险条例》上应用的条款在上面,既然要作出决定肯定要根据政策才能作出决定的,他不会凭空想一条给你交代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介绍,在我国目前的工伤认定主要是针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工作中突发疾病作为视同工伤。
“姜颖: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认定分了三种情况,一个情况是典型工伤,一般指的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发生意外事故的;那还有两种情况我们是把他作为视同工伤处理的,那就是发病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第一种就是突发疾病死亡的,第二种就是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两种情况把他作为视同工伤;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不认定为工伤。
姜颖表示,之所以对于工作中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设置了抢救时间的限制,是因为对发病的原因的判断上比较困难。
“姜颖:工伤的我们是针对意外伤害意外事故的,疾病呢我们很难判断他的基础性疾病啊,还是劳累啊不太好判断,所以现在在我们国家呢把因为疾病死亡有一个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越时间近的,比如立即死亡的,或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我们认为视同工伤,也就是可能跟工作有一定联系。
在姜颖看来,目前现行的条例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标准还有待完善和细化。
“姜颖:我个人认为不能够仅以形式上的标准来判断,当然形式上的标准比较简单,易于操作,但是这里也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说有人认为不太合理不够人性化,形式上来讲,我觉得还是要判断职工的死亡,因为疾病的死亡,不管他抢救多少小时,到底跟工作有没有紧密的联系,我们还要加以实质上的判断。
所以在法律当中给的这种认定的标准,我觉得还不能像现在这样太过形式化和太过简单化,因为工伤确实发生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有多重原因,现在我们只拿48小时这个标准来判断确实是不够那么科学合理。
工伤认定事关职工的权益和尊严,工伤认定的标准显得至关重要。认定标准过松,可能会导致有人“骗”工伤赔偿;而认定标准过紧,则缺失法规的人文关怀,影响职工的权益。对于“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规定我们尚且不说他合不合理,但是,让死者家属陷入“要赔偿”还是“要命”的残酷选择却是不应该的!
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青岛人才网、新快报、澎湃新闻等
央广记者:杨博宇
编辑: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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